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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被宣布作废或吊销的几种情形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7-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2)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3)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只能由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是不得扣留、吊销或宣布护照及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的。因此,持照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护照。如果不是上述机关作出的关于扣留、吊销或宣布的决定,则可不予服从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这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权向国家申请属于自己使用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经常买卖护照,甚至和国内的犯罪团伙和个人相勾结、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冒用他人的护照、证件,以牟取暴利。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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