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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7-6-24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在珠海创业的留学人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第三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留学人员个人来珠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包括留学人员为做大、做强在珠海所创办的企业而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珠海实施转化项目;
(二)对留学人员在珠海实现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四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是在珠海创业的留学人员,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获得国外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 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报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 申报者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优秀项目,特别是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产业化的发展前景;
(三)申报的项目属下列领域之一:
  1.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技术;
  2.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3.现代通讯技术;
  4.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四)申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企业必须是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注册成立时间在2-5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

第六条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标准:
(一)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贴;
(二)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7万元的补贴;
(三)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贷款贴息额度标准:
(一)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10万元的贴息。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的扶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第九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办法: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常年接受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可以就同一项目在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中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进行申报,一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九月对八月三十一日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九月一日后申报的则参加下年度评审。
(二)同一留学人员在珠海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经评审只能获得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各一次。
(三)申报者须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证明、留学人员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或实际出资额验资证明;
  2.申报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须填写《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项目申报书》,附关于企业发展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报贷款贴息的,须填写《珠海留学人员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附企业与信贷部门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和企业付息凭证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用于查验。
(四)申报者可在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下载申报书(网址:http://www.ipszh.com) ,填好后连同所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并送交到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由市人事局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
(五)市人事局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转珠海高新区管委会,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聘请若干名专家成立项目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六)对通过专家评审列为拟资助的项目,须同时在珠海信息网和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公示一周,确无疑义的项目,经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准后正式立项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助经费的划拨与验收:
(一)确定立项后,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市财政局将所需款项一次性拨给珠海高新区管委会,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将资助项目款一次性拨给受助者所在企业。
(二)项目完成之后,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验收。接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当如实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
 (一)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市人事局会同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提出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年度终了,由市人事局会同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专项资金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二)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资助项目的范围支付,凡有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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